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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的这个修桥事件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轰动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有悖于大众的认知观念:一是修桥铺路在情理上属于善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政行为被判刑。二是这多大罪恶至于把一个家族满门18口全部判刑。
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寻衅滋事罪第三款“强拿强要”。那么黄德义的行为是把桥修好了,站在桥头等有人自愿过桥了才收费,而强拿强要的典型特征是上门或者利用大众对公共资源的需求或者消费进行收费,黄德义的行为明显是一种合同约定行为。假如在建桥收费期间有村民过桥出了事故要求赔偿,毫无疑问,黄德义是要完全承担合同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又有哪项缴费是大众自愿的呢?医疗、教育、政府各级部门征收的各项税、费等等,又有哪一项收费群众不是被迫无奈缴纳接受的呢,这属不属于强拿强要?
本来属于行政范畴管辖的事情,政府人员懒政惰政升级成刑事案件,这还不说,满门18口还全部判刑,就这么点事儿,如果硬要排主从犯的话,刑法的惩戒力度也排不了这么多款这么多档啊。
法律的界限是清晰的,不存在罪和非罪的两可地带,况且司法精神明确要求疑罪从无。这就像当年司法进步社会文明更加清晰的时候流氓罪被废除,那是社会进步法治文明的体现。而今天寻衅滋事罪的滥用是法治建设的明显退步,是执法人员在想“收拾”老百姓而无法律依据时的一种“流氓”手段。政府人员为了显示“官威”,丢失了水平,然后就利用手中的权利赢套法律“欲加之罪”,唯有寻衅滋事罪是万能钥匙。
更为可笑的是,主审法官还是通过冒用他人分数才一步步走到今天,一个靠“耍流氓”上位的法官你能期望他在执法过程中秉公执法,不耍流氓?妄想症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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